中和是千百年来中国在审美中话之不绝的灵魂,中庸而和谐的美谓之中和。中国的智者大多是不显山不露水的,因为他们遵循中庸之道,不张扬不过分,追求的是那一份完满的恰到好处。中国古代思想认为,天下万物都可分为阴阳二极,阳为刚,阴为柔;推及审美世界,便体现为阳刚之美与阴柔之美。阳刚与阴柔相结合的“中和之美”,也是中国古典艺术的理想境界。不惟刚柔相合,中和之美还要求所有相对应的两极审美因素的兼容,强调审美意蕴程度适中,不过分而无不及。清人刘熙载说:“沈著屈郁,阴也,奇拔毫达,阳也”,“书要兼备阴阳二气”,“阴阳刚柔不可偏陂”。刚中有柔,柔中有刚,婉而愈劲,婀娜中含遒健,正是理想的中和之境。
一、中国审美界对中和之美的追崇
中国在艺术中对中和之境的追崇是由来已久的,也是历代不息的。儒家美学是儒家哲学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中和之美是儒家美学的审美核心。
自汉武帝实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就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儒家美学自春秋时期诞生,迄今已2500余年,在如此久远而厚重的历史积淀中,形成了卷帙浩繁、斑斓多姿的儒家美学文化遗产,这其中以“中和”为美的美学观,是儒家美学的核心。孔子在《中庸》中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艺概》论诗“质而文,直而婉,雅之善也”,评《国策》“沈而快”、“雄而隽”,认为古赋“调拗而谐,采淡而丽,情隐而显,势正而奇”,主张书法“笔画要坚而浑,体势要奇而稳,章法要变而贯”。《吕氏春秋》在论音乐之美时则主张:“声出于和,和出于适”,“太巨则志荡,以荡听巨,则耳不容,不容则横塞,横塞则振;太小则志嫌,以嫌听小,则耳不充,不充则不詹,不詹则窕;太清则志危,以危听清,则耳溪极,溪极则不鉴,不鉴则竭;太浊则志下,以下听浊,则耳不收,不收则不搏,不搏则怒。故太巨、太小、太清、太浊,皆非适也”,“何为适?衷音之适也。何谓衷?大不出钧,重不过石,小大、轻重之衷也。黄钟之宫,音之本也,清浊之衷也。衷也者适也。以适听适则和矣。”兼容两极,适度而不走极端,便会取得中和的审美效果中和的艺术表现婉转曲折、韵味深长。田同之指出:“古人诗意在言外,故从容不迫,蕴蓄有味,所谓温厚和平也”。田雯也强调:“风人之旨,往往含蓄不露,意在言外,婉挚多风,蕴藉有味”。这虽然源于“温柔敦厚”的儒家传统诗教,但因含蓄蕴藉的表现具有强烈的艺术魅力,所以是历代中国艺术家追求的理想境界。
宇宙万事万物,莫不处于对立、运动和相互作用之中。天气地气,阴阳刚柔,互相对立,却又各自向对立方向运动转化,互相补充,互相渗透。在艺术方面,我们同样追求这种和谐的兼容状态,这就是中和的一种体现。中和的艺术表现婉转曲折、韵味深长,它是一种内部和谐的温柔敦厚型的特定艺术风格。中国艺术崇尚中和之美是中国审美的灵魂,是中国艺术孜孜以求的理想境界。
二、中国书法中的中和之美
书法是中国的国粹,千百年来,中国书法始终恪守的灵魂是中和之美。明末学者项穆在他所著的《书法雅言》中说,“圆而且方,方而复圆,正能含奇,奇不失正,会于中和,斯为美善。中也者,无过不及是也;和也者,无乖无戾是也。”所谓的“中和之美”,实质就是一种和谐的美,是孔子“极高明而道中庸”的中庸哲学思想所派生出来的艺术观。
中和之美对书法艺术的指导起码有两层含义:一是在艺术语言的应用上要“不温不火”“势和体均”“过犹不及”。艺术表现要准确,要恰到好处。风格刚健的作品不可有霸气;风格柔美的作品不可有媚态;笔墨要求精深洗练,不可单薄浅俗;书法形象要有新意,却不是哗众取宠,流于怪诞等等。无论是一幅完整作品的布白,还是每个字的构架,都能把握好一个度。在墨色的浓淡干湿上,在字与字的向背呼应上,在行间的贯气流韵上,在钤印的阴阳协调上,在黑与白的空间处理上,在正文与落款的搭配上,都能达到一种和谐的美。二是要求在变化中求和谐。唐朝著名书法家和书法理论家孙过庭在所著的《书谱》一书中说:“至若数画并施,其形各异。众点齐列,为体互乖。一点成一字之规,一字乃终篇之准。违而不犯,和而不同。”“违而不犯,和而不同”是指在书法创作中要达到变化而不杂乱,统一而不单调,这是儒家“中和”的美学观在书法艺术中的体现。千百年来,无数的书家都在遵循这一美学原则,“穷变化、集大成,致中和”唐太宗在《笔法诀》一文中对结体里出现相同线条书写中要按照“‘多’字四撇,一缩,二少缩,三亦缩,四须出锋”的法则,以求变化。王右军在《题卫夫人‘笔阵图’后》说:“若平直相似,状如算子,上下方整,前后齐平,此不是书,但得其点画耳。”隶书亦有“蚕无二设,雁不双飞”的规定。被称之为天下第一行书的《兰亭序》,王羲之在处理全文20余个“之”字时,“变转悉异,遂无同者”,其变化臻神入妙。在书法创作中求变化,在变化中求和谐,但又必须遵循“违而不犯”的原则,“违而不犯”是对“和而不同”的制约。倘若求变化而达到“犯”的地步,则会大大减少作品的艺术魅力,破坏整幅作品的和谐。
“临池之士,进退于肥瘦之间,深造于中和之妙”。中和之美是一种均衡之美,变化之美,和谐之美。这种儒家的美学原则,成为中国书法审美的重要标准。“评鉴书迹,要诀何存?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宣尼德性,气质浑然,中和气象也”。纵观中国书法史,无论是王羲之,还是颜鲁公、怀素以及苏东坡、米芾、王铎等,他们在儒家“中和之美”的美学思想指导下,以笔墨当随时代的创新精神,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神采与意境,创作了流传千古而不朽的书法艺术作品,诠释和丰富了书法美学中的“中和之美”的精神内涵,成为无数后来者顶礼膜拜的法书与楷模。因此可以说,“中和”的观念不但是儒家伦理的最高标准,也是书法艺术的最佳境界。
三、中国传统音乐中的中和之美。
传统音乐艺术的“中和”之美是自然和谐的“中和”。“中和”就是融和、平和、调和、协和、和谐、和顺、和睦、和悦、和婉、和衷、和善,等等。音乐的“中和”是儒家中庸之道的一种体现,是音乐与自然、音乐与社会以及音乐自身内部的和谐统一。
所谓“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乐者,天地之和也”。受民族观念和传统哲学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音乐在审美价值取向上历来追求一种“中和”之道。无论是宫廷音乐、文人音乐,还是民间音乐、宗教音乐;无论是思想、形态,还是艺术技巧和乐器,中国传统音乐都传达着一种“中和”之美。孔子认为理想的美是自然之美、朴素之美、含蓄之美,是人与自然的交融。传统音乐讲究天人感应,既崇尚外部自然,又重视内心体验,其结果就是造成了传统音乐的一种“山水情结”。尽管音乐有其功利性,但寄情于山水,逍遥于江湖是音乐家根深蒂固的一种心理和追求。山水意境在传统音乐中广泛存在,它是意境与音乐的结合,是美与善的有机融合。这种融合使乐中有画,画中有乐,并使人的精神在其中融会贯通。倾听《高山流水》,可以感觉“清清冷冷,松根之细流也;浩浩洋洋,江海之长流也”,曲中既有宏大的气势,又有涓涓细流的抒情,既能通过山水表达自然美,又能透过自然美反映思想的震荡和胸怀的抱负。天、地、人在“和”中得到统一。这就是人与自然的沟通之乐,人与自然的和谐之美。在阳光下,在清风里,在水波荡漾、云影飘忽的音乐中,我们不仅看到了自然的音乐创造,更看到了人与自然的一种亲和关系。从技术的角度,我们还会发现,中国传统音乐常常运用散节拍或趋向于散的节拍,如唐大曲的结构是:“散— —慢——中—— 快— — 散”,节奏上与人的脉搏趋向于一致,而且这种结构使乐曲留有一定的空白,引人遐思,从而创造出一种“精神家园”的氛围,带给人宁静、平和的心绪,带人走向天、地、人合一的心理状态。传统音乐的“中和”是“乐在人和”的“中和”。传统音乐认为,音乐从功能上看,一是愉悦感官,调整情绪,震撼心灵,调和人心,塑造人格,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达到协调和平。像宋代欧阳修所说:“七情不能自节,待乐而节之;至性不能自和,待乐而和之。”音乐以其感人至深的魅力,教化人心,移风易俗,最终达到“人和”的境界。
“中和”的音乐思想注重人与自然、社会的整体和谐,注重陶冶人的平和中正的内在本质,成为两千多年来传统音乐追求尽善尽美的至高境界。尽管许多人曾对这一思想提出质疑,尽管这思想在某些方面也制约了现代音乐的发展,但直到今天,“中和”音乐思想依然有其生命力,从“中和”的角度探讨音乐美,创造音乐美,依然有很大的艺术空间和现实意义。
中国人向来尊崇中和,强调既要避免不足,又要杜绝太过分,它讲究一个恰到好处的精妙。“中和”具有“和而不同”之意,从美学思想上看,要求对立因素在审美对象中应该和谐、统一。中和之美妙在它讲求合适的节度,达到极处,毫无偏倚。千百年来,在中国,人们用中和观’作为审美的标尺,中和之美被认为是美的最高境界。在诗词,在书法,在音乐,甚至在饮食文化中人们都在有意识地遵循中和这一审美准则,符合这种中和之美的艺术形式的就是美的,不符合中和之美的则是不正统的,是不符合中国的审美习惯的,将很难被人们所接受。总之,千百年来中和之美在中国美学中的核心地位从未被动摇过,它是中国审美永远不灭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