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

美的分析

从质的方面看审美判断:

KANT将审美判断与逻辑判断严格区分:逻辑判断涉及概念和内容,而审美判断只涉及形式和主观感觉(快感或不快感),是一种情感判断。因此,KANT认为,美不等同于一般快感,因为一般快感都涉及利害计较和欲念满足,而美感则不涉及这些,它只对对象的形式感兴趣,而不是存在;审美活动只是对对象的观照而不是实践。另外,美还不等同于善,因为善也涉及内容和利害计较,具有概念和目的。

总结:美在于不涉及利害计较,因而不涉及欲念和概念。

从量的方面看审美判断:

审美对象是个别事物或个别形象显现,因此审美判断是单称判断。但是,审美判断却具有普遍性,即我觉得美的,他人也会觉得美。这种美感的原因并非在概念上判断对象具有某种美的客观属性,而是基于一种主观普遍性,即对一切人都会有这样一种共同感觉的确信。这种共同感觉,是一种普遍可传达性和审美心境,即肯定对象的形式符合人的两种认识功能(想象力和知解力)并且能够使其和谐自由运动。这种普遍可传达性的根据是假定人具有“共同感觉力”,即“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其基础还是普遍人性论。最终美感的来源就在于对这种普遍可传达性的肯定和正面估计,即对象的形式符合人的两种认识功能并使其自由和谐运动,而一般快感则不具有这种估计。

总结:美是不涉及概念而普遍使人愉快的。

从关系方面看审美判断:

关系即对象与其“目的”之间的关系,符合客观目的则表现为完善,符合主观目的则表现为美。美无明确目的,但又符合目的性,既对象的形式符合人的两种认识功能,具有普遍可传达性。这种合目的性是由天意事先安排的。

KANT还区分了纯粹美和依存美。纯粹美是不涉及概念和利害计较,符合目的性但又无目的的纯然形式的美;而依存美则涉及概念和利害计较等内容意义,包括艺术美和绝大部分自然美。但KANT并非认为纯粹美是最高的美,相反,他认为依存才是理想美。

从方式方面看审美判断:

在假定共同感觉力存在和肯定普遍可传达性基础上,人们对某一对象所显出的不能明确说出的普遍规律都必然表示同意,因此审美判断具有必然性。这是由于该对象具有一种能使所有人们都表示同意的符合主观目的性,因而美的东西产生快感是必然的。

总结:凡是不凭概念而被认为是必然产生快感的对象就是美的。

崇高的分析

崇高和美的相同点:

都不仅仅是感官的满足;都不涉及明确的目的和逻辑概念;都表现出主观合目的性;其快感都是普遍的、必然的。

崇高和美的不同点:

就对象来说,美在于形式,而崇高在于对象的无形式。因为形式意味着有限和限制,而崇高的特点就在于无限。

就心理反应来说,美感是单纯的快感,心灵始终处在平静状态;而崇高感是由痛感转化而来的,是间接的快感,心灵处在动荡状态。

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美在于对象本身,因为对象的形式符合人的主观合目的性,因而产生美感;而崇高则在于主体的心灵,因为此时对象的形式不符合人的主观目的性,为感性形象所无法表现,涉及理性观念,因此激发了崇高的情感,使心灵抛开感性,去体会更高的合目的性,即生命力受到阻碍后洋溢迸发进而体会到人自身道德精神力量的胜利。

数量的崇高:

人的理性要求见出对象的整体性,但由于对象体积的巨大超出了想象力的范围,使想象力不足以掌握对象的整体性。想象力的这种不适应性唤起了超感性功能的感觉——理性观念来支援。因此,崇高是理性功能成功弥补感性功能欠缺时的胜利感。由于理性是人类认识功能的共同基础,因此崇高感仍然是必然普遍的。

由于崇高不涉及概念和明确目的,因此崇高不在于艺术作品,因为人的目的决定了艺术作品的形式和体积,也不在于动物界,因为动物的构造显示出明确的目的性,因此,数量的崇高只在体积粗野的自然。

力量的崇高:

力量崇高的对象具有巨大的威力,使我们的想象力无法适应,进而产生近似恐惧的感觉。但同时,由于理性的观念使我们心中产生另一种足够的抵抗力,并征服了恐惧感。理性观念的胜利使心灵在对自身的估计中感到一种胜利的自豪感。因此,崇高并不在于自然对象本身,而在于人自身拥有的凭借理性战胜自然的意识,对自然的崇高感实质上是人对自己使命的崇敬。

崇高的对象来源于自然界,但人产生的崇高感则与道德观念关系密切,是一种勇敢的精神,是一定社会文化修养的结果。但KANT始终以先验理性来解释一切,未能认识到崇高感的经验基础和社会根源。

天才和艺术

艺术的特征:艺术与游戏

艺术与自然的区别:自然是自发的,而艺术是有意识的。因此,我们只应把通过自由,即通过以理性为基础的意识活动的创作叫做艺术。

艺术与科学的关系:艺术表现为“能”,科学表现为“知”,“知”未必“能”,但“能”以“知”为基础。

艺术与手工艺的分别:艺术仿佛是种游戏,本身就是快乐的;而手工艺却是种劳动,本身就是痛苦的。在自由这点上,游戏、笑、诙谐、艺术都是相通的,都标志着自由和生命力的畅通。自由是艺术的精髓。但同时KANT又将精神自由与自然必然统一起来,他认为“自然只有在貌似艺术时才显得美,艺术也只有让人知其为艺术但又貌似自然时才显得美”。

天才:

天才替艺术制定规则,而天才又是天生的、自然的,因此可以见出自然替艺术制定规则。但自然替艺术制定规则,要通过天才才能实现,因为自然要在具体作品中得以显现,就要通过天才的创作。所以,天才一方面要符合自然,另一方面又要见出创造的自由。天才替艺术制定的规则,不是对公式的摹仿掌握,而是要从具体作品中抽绎出来,是对其精神实质的心领神会,是潜移默化的结果。

KANT概括出天才的特征,除以往的“创造性、典范性、自然性和限于艺术领域”四点外,还新增了两点:一是强调想象力和知解力的协调,二是与其说天才见于审美意象的形成,不如说见于审美意象的表达,即非胸中之竹,而是手中之竹。

自然美和艺术美、天才和审美趣味的分别和联系:

自然美是一种美的事物,不涉及明确目的和概念,只涉及形式;而艺术美是对一种事物作美的显现和描绘,涉及内容、目的和概念,因此,艺术美高于自然美。(这与《美的分析》中的观点相矛盾)

天才表现为想象力,它提供内容,赋予物质于材料;审美趣味表现为判断力,它铸造事物的形式。KANT认为审美趣味比天才更重要。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完全割裂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并且徘徊于新古典主义和浪漫主义之间。

美的理想和审美的意象:典型问题

美的理想:

美的理想,也就是美的标准,它没有客观规则(因为规则涉及概念),不以范例形式存在(因为审美趣味具有独创性,而范例只可用来摹仿),因此,它是一种经验性的标准,表现为:是一种最高度的不确定的理性概念,以个别形象具体显现,并由每个人凭借想象力在自己心里形成。从此我们可以得出两个观点,一是理想美只能是依存美,因为它涉及目的;二是只有人才有理想美,因为只有人才能根据目的用理性去审视对象是否完善或自己是否符合人性目的,人不仅自在而且自为。

在对美的理想所进行的分析中,KANT还扩展到另外两个因素,即审美的规范意象和理性概念。其中审美的规范意象是从经验中用想象力总结出来的平均印象,即“类型”,KANT认为这种规范意象一方面是相对的,因为比较范围不同,结果则不同;另一方面这种意象还无法表现出事物的特性,可见,这种所谓的审美的规范意象并不是理想的。对于另外一个因素理性概念,KANT认为它只作用于人,是人类的道德精神的体现,因为只有人才能以自身人性目的为标准,评价自己是否符合目的。KANT真正要求的“美的理想”是能够表现道德精神的人体美,从此可以见出KANT不仅从审美趣味上进行判断,还要求审视对象的道德内容。

审美的意象:

从成因上来看,审美的意象是由想象力形成的。这种想象力不是根据经验记忆的复现联想,而是根据更高理性原则的创造性想象。通过这种想象,人们对自然加以改造,使之成为“第二自然”,即审美意象。

从性质上来看,审美意象是理性观念的感性形象。感性形象是个别具体的,而理性观念是普遍抽象的。理性概念可以通过无数多个感性形象来表现,但却没有一个感性形象能够进行充分的表现。而审美意象则是众多感性形象中能对理性观念进行最大程度的感性显现的形象,因而具有最高度的概括性。所以审美意象能以有尽之言表无穷之意,由有限进展到无限。审美意象的这一特征在诗里表现得最为显著,KANT认为诗不仅表现一般,而且可以暗示出其他无数个类似的特殊形象,“自然在诗里只是一种跳板,使人有自然跳到超感性世界”。

KANT认为审美意象即艺术典型,这与ARISTOTLE和HEGEL实际是一致的,因为都建立在个别与一般、感性与理性相统一的基础之上。但KANT的独到之处有两点:首先是突出典型的理性基础,并与人道主义相结合,因而赋予典型更深的内容含义,使美与善统一;其次是在突出典型个别性的同时,认为典型在概括性和暗示性上要达到尽可能的“最高度”,即艺术要根据自然,更要超越自然,创造出“第二自然”。因此艺术要具有丰富性和独创性。